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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駿邦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本訴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裕志

上列上訴人與屋禹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979,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4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合計應繳納新臺幣23,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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