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駿邦營造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本訴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志
上列上訴人與屋禹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979,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4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合計應繳納新臺幣23,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