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1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川
- 訴訟代理人
- 曾劍虹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日揚造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富
- 訴訟代理人
-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一、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
二、參諸本件反訴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1,255,000元及返還溢付款283,810元部分,與本訴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訟標的相同,不另徵裁判費,而反訴原告另提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則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是此部分反訴原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反訴原告繳納。查本件反訴應徵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35,000 元,應徵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