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1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瑞川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日揚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富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一、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

二、參諸本件反訴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1,255,000元及返還溢付款283,810元部分,與本訴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訟標的相同,不另徵裁判費,而反訴原告另提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則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非相同,是此部分反訴原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反訴原告繳納。查本件反訴應徵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35,000 元,應徵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