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日揚造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富
- 訴訟代理人
- 曾獻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華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秉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博勛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韋甫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川
- 訴訟代理人
- 曾劍虹律師
- 複代理人
- 盧必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