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朱玲瑤謝文嵐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63號

抗告人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相對人
杰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月8 日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103 年12月4 日以票據給付新台幣(下同)20萬元,與原裁定所載金額不符,故提出抗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與久大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相對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抗辯已清償部分本票票款之詞縱為真實,亦屬實體事項,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