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 告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訴訟代理人 江欣澄 張雯婷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KISH ROARING OCEAN SHIPP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JAMSHID HAJLOU MOJTABA HASANI AMJAD 被 告 RAHBARAN OMID DARY SHIP MANAGEMENT 法定代理人 SEYED REZA SEYED ALIZADEH HASAN GHORBAN MOHAMMAD HOSSEIN DAJ MA 被 告 ALI FARASAT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林昇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KISH ROARING OCEAN SHIPPING CO., LTD.(下稱KISH公司)、RAHBARAN OMID DARY SHIP MANAGEMENT (下稱ROD 公司)尚未提出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下稱伊朗)設立之最近公司登記文件,且ROD 公司訴訟代理之委任書狀亦未經認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KISH公司、ROD 公司必須在上開庭期前具狀補正,及提出伊朗就登記之公司法人有無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法律規定或審判實務見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