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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告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訴訟代理人
江欣澄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告
KISH ROARING OCEAN SHIPP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JAMSHID HAJLOU
法定代理人
MOJTABA HASANI AMJAD
被告
RAHBARAN OMID DARY SHIP MANAGEMENT
法定代理人
SEYED REZA SEYED ALIZADEH
法定代理人
HASAN GHORBAN
法定代理人
MOHAMMAD HOSSEIN DAJ MA
被告
ALI FARASAT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林昇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KISH ROARING OCEANSHIPPING CO., LTD.(下稱KISH公司)、RAHBARAN OMID DARYSHIP MANAGEMENT (下稱ROD 公司)尚未提出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下稱伊朗)設立之最近公司登記文件,且ROD 公司訴訟代理之委任書狀亦未經認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KISH公司、ROD 公司必須在上開庭期前具狀補正,及提出伊朗就登記之公司法人有無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法律規定或審判實務見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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