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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 原告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KISH ROARING OCEAN SHIPPING CO., LTD.RAHBARAN OMID DARY SHIP MANAGEMENTALI FARASA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   告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訴訟代理人 江欣澄 張雯婷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KISH ROARING OCEAN SHIPP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JAMSHID HAJLOU MOJTABA HASANI AMJAD 被   告 RAHBARAN OMID DARY SHIP MANAGEMENT 法定代理人 SEYED REZA SEYED ALIZADEH HASAN GHORBAN MOHAMMAD HOSSEIN DAJ MA 被   告 ALI FARASAT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林昇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KISH ROARING OCEAN SHIPPING CO., LTD.(下稱KISH公司)、RAHBARAN OMID DARY SHIP MANAGEMENT (下稱ROD 公司)尚未提出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下稱伊朗)設立之最近公司登記文件,且ROD 公司訴訟代理之委任書狀亦未經認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KISH公司、ROD 公司必須在上開庭期前具狀補正,及提出伊朗就登記之公司法人有無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法律規定或審判實務見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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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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