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1號上訴人 即 鄭月桃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