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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鄭月桃
原告
被上訴人即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呂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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