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消字第9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文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壹仟肆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合於消保法第49條第1項所定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同法第50條規定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影本為憑,又原告受讓消費者對被告強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冠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之人數共計237人,此有原 告提出消費者讓與請求權資料暨光碟片附於卷內可證。故本件原告以自己名義而依消保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應屬合法。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中變更為乙○○,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時主張受讓債權之消費者人數為3960人,並依此計算賠償額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4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再提出受讓債權88人,並擴張聲明為364,320,000元暨法定利息,係屬基於同一基礎社會事實,而擴 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與原告就所受讓之部分債權達成調解,剩餘請求受讓債權之人數為237人,而以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21,33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取代原聲明,係因情事變更,均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強冠公司經營食用油脂之批發、製造及衍生油脂商品販售等業務,為消保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被告丙○○則為強冠公司之負責人,總理公司所有業務,並負責指示調製所有油品,其明知製作商品所使用之原料應來源正常並符合衛生標準,竟於民國103年2月至8月間向經營地下油 行之郭○○(原名郭○○)購買其將不可供人體食用之動物飼料用豬油(內混有雞油及皮革工廠所削下燃煮後之豬皮革油)、動物飼料用牛油(內混有羊油,乃向屠宰場收購牛隻及羊隻屠宰後所產生下腳料,混合攪拌烹煮後所熬煉之動物飼料用油)、化製油(化製場回收動物屍體焚燒過程所產生之油脂,俗稱骨仔油)、魚油(養豬戶向魚市場收購魚隻宰殺後之下腳料返回豬舍烹煮,撈起浮於餿水水面之魚油,俗稱餿水油)、雞油(養豬戶將向民家收購餿水中雞肉撈起烹煮,所浮於餿水水面之雞油,俗稱餿水油)、不能再燃煮使用之廢食用油(俗稱回鍋油),以不詳之比例混攙成油品(下稱不明混豬油),並再由強冠公司採購人員以治富、禾鋐取得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嗣以上開不明混豬油製作成全統香豬油。強冠公司以不明混豬油製造之油品除對人身體會造成重大之傷害外,於現實上亦屬令人做嘔而不願接觸之穢物,不應流入一般人之食物鏈中,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衛法)第15條第1項食品不得攙偽、假冒之規定, 又其全統香豬油流入市面後,經下游廠商製成甚多產品,致使眾多供應公私立高中、國中、小學、幼兒園營養午餐之團膳業者使用上開使用全統香豬油之產品,供予全校師生食品,進而導致食用以此等劣質油品所製作產品之師生身體健康受有損害(原告受讓債權之學校、師生、問題產品名稱、團膳廠商、使用時間詳如附表三、四所示),故被告強冠公司自應負同法第56條、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及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1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消費者身體健康受侵害後,現在或將來須支出回復健康原狀之醫藥費等項目金額,則為消費者所受之財產上損害,此等損害在消費者未有具體病徵前,尚無法確切認定,惟消費者現縱尚未有具體病徵,並未等同消費者身體健康未受有侵害,本件應有食衛法第56條第3項不能證明實際損害之情形,應核定本件消費 者每人財產上損害額20,000元;再者,強冠公司所製造生產之全統香豬油產品,係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且有害人體健康之攙偽假冒油品為原料加以製造、加工,並標示成可供人食用之油品,實給予消費者對於身體健康擔心、恐懼之莫大之精神上損害,故各請求1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共30,000元。另被告乃故意違反食衛法中食品攙偽假冒含有人體有害物質之規定,因而造成消費者上開損害,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51條前段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故每人請求損害額之3倍作為賠償金額,即90,000元(計算式:30,000×3 倍=90,000元)。本件消費者共計237人,故原告請求被告 應給付賠償金額總計為21,330,000元(90,000×237=21,33 0,000)。此外,被告丙○○為強冠公司之負責人,應依公 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消費者所受之損害與強冠公司負連 帶賠償責任。 ㈡、爰依食衛法第15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消保法第7條、第 51條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1條之1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 之判決。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1,330 ,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強冠公司、丙○○對於向郭盈志所購買之豬油為不明混豬油乙情不知情,亦為受郭盈志所欺矇,並無故意在全統香豬油中攙偽或假冒。被告強冠公司使用之原料油雖誤攙不明混豬油,但已經設備精煉後,所生產之全統香豬油過,均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食藥署所訂之各項標準,即符合現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任何違反法令之處,亦無任何不可供人食用之情形。且被告之全統香豬油並非直接販售予附表三、四所示之學校師生,而係販售予產品廠商再度生產,產品廠商既係為生產而購買並非消保法第7條及食衛法第56條所規定之消費者,學校師 生亦因僅與團膳業者成立消費關係,亦非上開法律所規定之消費者及第三人,原告自不得依消保法及食衛法請求賠償。次原告雖主張附表三、四所示學校師生曾食用全統香豬油,然:1、原告主張附表三、四產品之產品廠商雖可能曾進貨全統香豬油,然並無法證明用於該等產品使用,衛福部雖曾公告該等產品下架,僅為預防性質不足對被告不利之認定。2、原告所提出之相關憑證:五甲國小之團膳採購契約係興仁國中所簽訂;文山特殊教育學校之購買憑證為宮堡王,但團膳契約為宮保王;漢民國小、林園國小、五甲國小購買憑證不足證明,且無相對應之營養午餐菜單。3、無該等師生訂購營養午餐款項之帳冊記錄,不足證明渠等有訂購團膳,難認確實有食用到全統香豬油。再者,縱上開師生曾食用全統香豬油,然原告僅泛稱不明混豬油對於一般人之身體健康有所損害,但並未證明已經精煉製成之全統香豬油經檢驗後對人體之身體或健康權有何損害,與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形不同,且非財產上損害需以人格權受有損害為前提,既無法證明人格權有何損害,被告自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如認被告強冠公司依消保法、食衛法應負賠償責任,被告頂多僅具有過失,依消保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應為企業經營者有故意、重大過失為要件之情形下,被告不應負懲罰性賠償金責任。末被告丙○○因係受郭盈志所蒙蔽,並無故意或過失,自無庸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連帶賠償責 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強冠公司係經營食用油脂製造、批發及衍生油脂商品販售等業務,被告丙○○為強冠公司負責人,總理公司內部所有業務。 ㈡、強冠公司產品「全統香豬油」、「LO60 -HK金黃鐵」、「精製豬油」、「特製豬油」、「全統清芳油」、「特佳」、「豚之脂豬油」、「五月花特製豬油」、「三葉牌豬油」、「金印特製豬油」、「鳳凰」、「味師傅精緻豬油」、「維嘉」、「SUNRIPE」、「全統特製豬油」及「特寶精製豬油」 (下稱系爭豬油)。 ㈢、於103年2月間某時起,郭○○與員工施○○向進威公司不知情員工邱○○、胡○○購入不可供人體食用之動物飼料用豬油(內混有雞油及皮革工廠所削下燃煮後之豬皮革油),另向不知情之張乃仁購入不可供人體食用之動物飼料用牛油(內混有羊油,乃向屠宰場收購牛隻及羊隻屠宰後所產生下腳料,混合攪拌烹煮後所熬煉之動物飼料用油),向胡○○購入不可供人體食用之化製油(化製場回收動物屍體焚燒過程所產生之油脂,俗稱骨仔油),及向不知情養豬業者朱聞璿購入不可供人體食用魚油(養豬戶向魚市場收購魚隻宰殺後之下腳料返回豬舍烹煮,撈起浮於餿水水面之魚油,俗稱餿水油)、雞油(養豬戶將向民家收購餿水中雞肉撈起烹煮,所浮於餿水水面之雞油,俗稱餿水油),以及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入不能再燃煮使用之廢食用油(俗稱回鍋油)。嗣在上開屏東縣竹田鄉地下工廠內,將向進威公司所購買之劣質豬油(內混有雞油及豬皮革油)、向張乃仁所購買之牛油(內混有羊油)、向朱聞璿所購買之魚油、雞油、向胡信德所購入化製油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買不能再燃煮食用之廢食用油,以不詳之比例混攙成不明混豬油(以上本院卷二第102反、103頁)。 ㈣、強冠公司係向郭○○購買上開油品,製作系爭豬油(本院卷三第140反頁)。 四、爭執事項: ㈠、全統香豬油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被告強冠公司暨負責人被告丙○○是否明知具有故意?㈡、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鮮肉包)、麥之鄉香蔥麵包、裕國蘑菇醬、美食達人田園三鮮麵包、好帝一牛頭紅蔥頭肉燥是否曾於陽明國中、文山特殊教育學校、橫山國小、育才國小、人文國中、莿桐國中、漢民國小、七賢國中、林園國小、五甲國小、中正國中之團膳供餐?於附表三採購期間之上開產品,是否有使用系爭豬油? ㈢、原告主張之各該校學生是否有訂購團膳?如有,是否可認定有食用上開產品? ㈣、服用上開產品之師生,是否屬於消保法之消費者或第三人?該等學生若屬於消費者,得否向強冠公司請求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如可,其金額若干? ㈤、被告丙○○是否應與被告強冠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全統香豬油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被告丙○○是否明知而具有故意? 1、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衛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訂有明文,而食品衛生管理法訂立之目的,係在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同法第1 條亦規定甚明,故如違反該法之規定,係應有立法者擬制對於人體健康之危險,顯違反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所謂攙偽乃指攙以偽品作為真品;假冒則為來源不明,不合規定假冒之原料,因其使用成分並非使用法律所規定之原料,本質上可認對於人體健康具有危害性,故進而規定即便之後透過任何製造加工過程而淨化、精煉,亦不被允許。食衛法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亦同申「1.…凡使用飼料用油、皮革油、回收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原料所生產之原油,無論該原油之檢驗結果或經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販售或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2.食用動物油脂之原料,應符合畜牧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該法訂定之相關法律,包括來自良好農畜牧養殖之動物,及符合良好屠宰衛生過程所取得之動物脂肪;且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及依據該法所訂包括「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規定。3.本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係針對直接供為食用之油脂,及該等產品中較具危害暴露風險之項目,優先研訂管制標準。食用油脂需再精煉始得供為直接食用,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確認油脂符合上開2.所示之來源後,始得進行後續精煉等加工。至於酸價、過氧化價、色度等之檢驗,均可透過精煉程序進行改善,尚需再經精煉之油脂,即使檢驗通過上開項目,亦無法直接用以引證該油脂之來源為合法可供食用之原料。」,此有該署103年12月9日FDA研字第1030048560號函存卷可憑(見刑事一審卷三第156頁)。經查:被告強冠公司曾於103年2月25日至103年8月25日向郭盈志購買不明混豬油(詳如附表一所示),並有交易明細資料存卷可憑(出處亦詳如附表一所示);又全統香豬油係以前開向郭盈志購買之不明混豬油作為原料,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強冠公司所購買郭盈志不明混豬油並非符合畜牧法規定之「家畜屠體原料」所製成,且混攙有其他雞、羊、牛、魚油品,本質上對於人體健康具有危害性,被告強冠公司以之作成全統香豬油之原料,顯有假冒、混攙之情形,並不得再為精煉、加工為供人食品之用,故依首開之說明,難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可認為有不合理危險性之商品。 2、又被告丙○○對於向郭○○購買劣質油品製成系爭豬油應具有故意: ⑴、本件被告強冠公司係由副總經理戴○○與郭○○接洽油品購買之相關事宜,確認採購係以送請被告丙○○及戴○○簽認之確認單為之,又各次收購(含特採)之價格均係由被告丙○○親自決定,且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油品之特採申請單上皆有被告丙○○及戴○○簽名等事實,業據郭○○、戴○○、被告丙○○於刑事案件中陳述明確(見警二卷第5至15頁 、偵6534卷一第413頁、偵6534卷二第50頁、第352頁),復有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明細資料存卷可憑,是以附表一被告丙○○係與戴○○共同決定向郭○○購入附表一所示油品乙情,堪予認定。 ⑵、又郭○○係為地下油行,並無工廠登記證及來源證明,被告丙○○應可知其製成來源應有疑義,此應被告丙○○於刑事偵查中自承:我有想過以我們的採購標準,而且又是向地下油行採購,進入我們公司的油可能會被攙混,但我認為公司的儀器可以控制符合進貨的標準。在大統長基案發生後,員工有向我反應向地下油行買豬油可能會買到劣質油,之所以會仍向地下油行購買,是因為我在掙扎,只是時間拖的太久,因為同業還是繼續做等語(見偵6534卷一第284至289頁),並核與證人即強冠公司品管部課長吳○○於刑事案件中證稱:本件是戴○○授意檢驗郭○○的油品,其他家的沒有送樣品來,只有郭○○的會送來,大多是戴○○將樣品送來,我再交給檢驗員,我知道郭○○是經營地下油行,沒有工廠登記證,油品來源不明,但老闆要如此做,我也沒辦法,強冠公司生產的其他油品包含國外進口豬油都有來源證明,只有國內豬油沒有,而公司不買國外豬油,是因為成本太高。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即良好作業規範)有規定製造商應該要去原料供應商稽核,我曾向戴啟川反應郭○○的地下油行品質不穩,而且沒有工廠登記證,是否可以帶我們品管人員去稽核以確定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但戴啟川只是笑笑;我也有向老闆丙○○反應郭○○提供的豬油可能有問題,但丙○○說「豬都死了,一樣炸出來的油都可以用,反正我們公司有精煉程序」,並沒有進一步處理,雖然我有危機意識,也曾向上級反應過郭○○的豬油可能有問題,但公司的政策就是這樣,礙於生計不得不照著做。在大統長基案爆發後,強冠公司有針對豬油進行討論,丙○○確實知道公司有向地下油行買豬油,也數次向品管部經理黃武緯談到這部分有風險,但基於強冠公司的政策,所以才會以人頭公司發票向地下油行買油,我覺得向地下油行買原料油是錯誤,不管油品進來強冠公司後採驗合格或不合格等語(見偵6534卷一第83至85頁);證人即被告強冠公司品管部經理黃武緯證述:強冠公司生產的其他商品,如椰子油、植物油等,都有產地證明,還有第三公證單位的報告,衛福部也有出示輸入許可,足以確認商品原料的品質無虞,唯獨國內豬油這個區塊無產地證明,事實上老闆知道豬油的原料油應該向有工廠登記證的廠商購買,我向丙○○及戴○○反應過,但戴○○稱如果要有工廠登記證的話,豬油來源會不足,所以還是繼續向郭○○進貨。豬油原料進廠後,如果攙入豬皮革油或回鍋油,我們品管無法檢驗出來,若要確實控管豬皮革油或回鍋油不要進入強冠公司,應該要控管這些油品來源。在大統長基案爆發後,約102年11月間,當時被告丙○ ○認為豬油採購有問題,但被告丙○○只有叫我們送檢驗,沒有叫我們去稽核,也沒有指示不要向地下油行買油。我們曾針對國內豬油採購疑慮向被告丙○○提出報告,品管部經理吳○○也曾向戴○○提過要稽核,但被告丙○○、戴○○都沒有正面回應,也沒有要求我們作稽核,所以我們不敢擅自作主去稽核。理論上品管的工作需要對於原料供應商針對原料的來源、製作流程、衛生環境等部分作評估稽核,而我們的下游廠商也曾來強冠公司廠區就製作流程、衛生環境作稽核,照理我們也應該對上游供應商即郭○○的地下油行作稽核,但因我們反應後,丙○○及戴○○都沒有正面回應,所以就沒有進一步積極作為,況且沒有工廠登記證的,基本上是因為衛生條件無法達到標準,才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所以就算有稽核,也無法達到我們的稽核標準等語(偵6534卷一第68至71頁)。足認被告丙○○自大統長基案爆發後,已經意識到國內豬油採購之來源有問題,在被告強冠公司內除了國內豬油外,其他油類包含國外豬油均有合格證明,明知郭盈志僅為未能符合衛生法規之地下油行,並未具任何來源依據,在聽取黃○○、吳○○反應郭○○地下油行提供之油品品質有問題應予稽查之意見後,猶在認識郭盈志油品可能為混攙劣質油,公司採購標準較低,無法排除之情況下,仍不予稽核執意向郭○○購買油品,足見其對於購買來源混攙、假冒劣質油品並不違背其本意。 ⑶、而被告強冠公司對於國內原料豬油之收貨檢驗項目有五:①3%色澤(3R以下)、②水份及夾雜物(1.0%以下)、③酸價(4.0 以下)、④碘價(60至70)、⑤熔點(30至38℃),該規範係於95年7月28日制定、103年3月28日修定乙節,有 編號3-QA-308原物料驗收規範一紙可參(見偵6534卷一第228頁),而被告強冠公司之豬油製造流程係經脫膠、降酸、 脫色、脫臭之精製程序,有製造流程圖、公司網頁列印資料可憑(見偵6534卷二第358至359頁、刑事一審卷一第314頁 ),復為被告丙○○於刑事案件程序中所不爭執,應堪認定。經查,酸價、碘價、脂肪酸為判定油品是否攙混之依據:①、本件案發時之CNS2421食用豬脂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 適用於純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豬脂,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與加工豬脂(包括精製豬脂、硬質豬脂與氫化豬脂,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白色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0.3%m/m以下」、「夾雜物0.2%m/m以下」、「比重0.896(40℃) 至0.904(20℃)」、「折射率1.448至1.465(ND40℃)」、「碘價55至72」、「酸價1.3 mgKOH/g fat)、「皂化價192至203mg KOH/g fat)」、「不皂化物1%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間(略)」等情,此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之CNS食用豬脂標準乙紙在卷可憑( 見刑事上訴卷六第54至55頁)。 、而上開標準經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科科長魏○○證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是所有食品廠商所應遵循之規範,而衛生單位作行政稽查時,也是依此規範,又CNS (ChineseNationa l Standards,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訂定的食用豬脂酸價標準是1.3 ,適用範圍是純製豬脂、加工豬脂,純製豬脂是指從健康的豬屠體的脂肪組織熬製而成,是指沒有經過精煉的豬脂,而加工豬脂則是指精製豬脂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六第92頁反面),核與證人即美和科技大學陳景川教授證述:CNS 對於食用豬脂訂有酸價、碘價等相關規定,若是真的豬脂應該會在這個範圍,檢驗只是一種把關的工具而已,檢驗不合格,表示一定不是豬油,但檢驗合格,不代表是豬油,如果真的是用好的豬脂肪熬製出來的油,還沒有經過精製,酸價應該在2以下,而不是2以下的就是豬油;酸價是所有油脂的鮮度指標,不能單從酸價判斷是不是豬油,作為一個品管人員,取完樣品後,如果豬油放在室溫下不是固體,那連驗都不用驗,一定有攙假豬油或其他油等語(見刑事上訴卷四第195頁反面至214頁)。故可知若為健康豬體熬煮取得之豬脂,未經過精製前,酸價應低於2。 、關於酸價,對照被告強冠公司針對原料豬油所訂定之收貨檢驗規格,可知被告強冠公司針對油品色澤(3%以下)、水份及夾雜物(1.0%以下)、酸價(4.0 以下)之收貨標準訂定的較CNS 寬鬆,酸價甚達4 均可收購(即如前述高於2 即可能非豬脂,或品質即不佳),再參諸證人即被告強冠公司生產部經理王琮彬證述:公司的精煉程序是脫膠、降酸、脫色、脫臭,都是由機器處理,降酸是用食用鹼中和游離脂肪酸,使酸度降低,脫色是以活性白土來吸附油中的雜質、色澤,脫臭是以高溫將油品中的揮發性物質去除,脫膠是用磷酸將油質中之膠質去除等語(見偵6534卷一第329頁);被告 丙○○亦於刑事偵查中供陳:強冠公司在訂定收購原料油的標準時,有考慮後續的製程成本及強冠公司的機器可否改善原料油的品質,以酸價來說,強冠公司的機器無法將酸價5 的製成酸價0.1以下,所以在精煉程序中如果酸價高貨雜質 多,製程率就會減少等語(見偵6534卷二第193頁),是以 被告丙○○對於強冠公司之收貨標準,即未以CNS檢驗標準 未經精煉之「純豬脂」為標準,而係以強冠公司是否得由廠房機器,將收購之豬脂精煉,原料油脫色、除臭並降低水份與酸價符合該標準,作為收購之基準,而不在乎進貨是否有攙混、品質。 、再者,被告丙○○於刑事案件偵查中陳稱:戴啟川向地下油行買豬油有他的考量、需求,而合格廠商可以提供的豬油量不多,強冠公司收貨標準酸價是4,酸價4的比酸價2的油品 品質較差,但酸價2的油不多,我有想過以我們的採購標準 ,而且又是向地下油行採購,進入我們公司的油可能會被攙混等語(見偵6534卷一第284至289頁),另被告丙○○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詢問「如果把酸價定在2,對於產地又有控管 ,這樣還會採購到劣質油品嗎?」,其答以「不一定,是攙多攙少而已」(見偵6534卷一第288頁),則被告丙○○對 於酸價2且控管來源之油品,仍認為可能有攙入劣質油,仍 將收貨標準訂在酸價訂在4,並知郭○○所出售、來源無控 管之油品攙入劣質油之風險更高,且未經稽查,但仍同意由被告戴○○向郭○○之地下油行採購,足認其有買入劣質油之故意。 ②、又按碘價(I.V)是指每100克油脂吸收碘或碘化物的克數,此數值可用以表示油脂的不飽和程度,碘價越高表示油脂的不飽和程度越高,我國國家標準CNS對於食用豬脂的品質規 定碘價為55至72,此有衛福部食藥署103年12月9日FD A研字第1030048560號函可憑(見刑事一審卷三第156至15 8頁) ;又油脂混攙或氧化嚴重會使油脂雙鍵數異常,導致碘價偏離正常值,有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下稱食研所)103年11月28日食研產字第1030006198號函可稽(見刑事一 審卷三第165至169頁)。證人吳○○迭於刑事偵訊、審理中證稱:可用碘價判斷油品有無攙雜劣質油,碘價若不合格,都會想到是否亂攙等語(見偵6534卷一第332頁、第一審卷 八第203至204頁),證人黃○○亦證稱:碘價不符合標準,表示可能混到其他油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八第216頁、第219頁反面);被告丙○○亦於刑事偵查中供稱:「(問:如何確定郭盈志賣的油是豬身上提煉出來?)初步的話我相信碘價」等語(見原審聲羈卷三第10頁反面),足見碘價的檢驗係判斷原料油是否為劣質油、有無攙有豬油以外其他動物成分的標準之一,亦即,若原料油之碘價超出標準值,即可充分懷疑係劣質油或攙有豬油以外其他動物成分,並亦為強冠公司之判斷標準,亦為被告丙○○所知悉。本件郭○○於 103年4月7日交付予被告強冠公司之附表一編號4所示油品(於同日14時55分入廠),經該公司品管部檢驗員傅信嘉檢出碘價數據為74.08、熔點為28.3℃,不符合被告強冠公司之 收貨檢驗規格(碘價60至70,熔點30至38℃),有進出廠油脂化驗記錄表可憑(見偵6534卷一第244頁),嗣傅信嘉將 此結果報告品管部課長吳○○,吳○○再向戴○○呈報,經戴○○報請被告丙○○決定收購價格後,由戴○○口頭指示以「特採」方式收貨,該批原料油即在同日14時55分進入油槽,其後傅信嘉在原物料異常處理單(編號Q0000000,申請日期103年4月7日)之「異常情形」欄位填寫「MP(熔點) 28.3(低於驗收規範,規範MP於30-38)、IV(碘價)74.08(60-70)」並簽名,有該原物料異常處理單可憑(見偵 6534卷一第229頁);嗣該批原料油進入被告強冠公司油槽 後的第9天(即103年4月15日),始經傅○○檢驗脂肪酸組 成,判定結果合格乙節,業經證人即被告強冠公司品管部檢驗員張○○、傅○○以及證人吳○○分別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刑事一審卷八第341頁、第349頁、第357頁),並有GC( Gas Chromatography,即氣象層析圖譜)圖存卷可憑(見刑事一審卷四第95頁),而吳○○在該批油品經GC化驗脂肪酸組成結果出來之後,才在原物料異常處理單之「處理方式」欄位填載「經GC檢驗脂肪酸組成符合標準,擬特採」乙節,亦據證人吳○○陳明(見刑事一審卷八第357頁反面),嗣 由採購人員吳○○依據原物料異常處理單上之內容以及戴○○指示,填具特採申請單,載明入廠原料油脂品質超出驗收規範,將之呈給戴○○、丙○○簽核乙節,業據證人吳○○證述在卷(見刑事一審卷八第229頁),並有編號00000 -000號之特採申請單可佐(見偵6534卷一第230頁),且為 丙○○所承認(見刑事一審卷八第350頁反面至351頁、第 360頁),足見附表一編號4所示油品檢驗碘價為74.08,已 逾被告強冠公司所定收貨標準,亦逾CNS所定之標準(碘價 55至72),可認有攙混,但被告丙○○仍予決定收購價格,准予特採而進入油槽,嗣再補驗脂肪酸組成並進行特採申請單之公文簽核流程,堪認被告丙○○對於混攙並不影響其採購意願,更顯有收購劣質油或攙有豬油以外其他動物成分之動物混合油之故意甚明。 ③、按GC圖係分析油脂中脂肪酸組成之結果,而油品是否混入其他動、植物油脂,脂肪酸組成係判斷之部分參考素材,有衛福部食藥署103年12月9日FDA研字第1030048560號函、104年4月9日FDA研字第1040013622號函可憑(見刑事一審卷三第 156頁、刑事一審卷七第123頁);又按一般油脂之脂肪酸組成可作為油脂種類判別之參考,有食研所103年11月28日食 研產字第1030006198號函可稽(見刑事一審卷三第167頁) 。參以證人傅○○證述:脂肪酸組成異常代表「攙到別的油」,脂肪酸組成是初步檢驗油品的純度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四第69頁、刑事一審卷八第190頁反面),證人吳○○證稱 :脂肪酸組成大約可以核對是否為純豬油,GC檢驗目的是判斷有無其他動物或植物油的油種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八第 195頁、第203頁),以及證人黃○○結證稱:脂肪酸檢驗可以作為品質或物種混油判斷的參考等語(見偵6534卷一第 406頁、刑事一審卷八第218頁),核與被告丙○○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所供:從脂肪酸組成分析可以判斷是否為純豬油等語(見刑事一審卷一第72頁反面、第270頁反面),以及戴 啟川偵訊中供承:可以用脂肪酸組成判別是否為真豬油等語相符(見偵6534卷一第61頁),可見被告強冠公司確可從GC圖分析脂肪酸組成之結果,判斷原料油是否攙有豬油以外其他動物成分。惟查: 、被告強冠公司並未曾因供應商交付之原料油經脂肪酸組成化驗不合格而予以退貨乙節,業經戴○○陳稱:品管人員先依照強冠公司收貨檢驗規格來檢驗入廠的原料油,超過收貨標準經判定不合格會先通知我,經我決定特採後油就會進入油槽,脂肪酸組成是之後才加驗的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八第 350頁反面、360頁);證人黃○○證稱:我想不起來強冠公司曾有因原料油的脂肪酸組成化驗不合格而退貨的紀錄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八第219頁反面);證人吳○○證稱:強冠 公司沒有任何一次因為脂肪酸組成不合格而退貨,從未因脂肪酸成分影響採購與否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八第357頁); 證人傅○○證稱:GC圖判讀不合格,應該不可能退貨,我沒有處理過退貨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八第350頁),被告丙○ ○亦自承:油罐車來之後,當天就決定油進入油槽,脂肪酸組成的化驗是之後才進行,而且結果不會當天出來,等到結果出來時,油早已進入油槽了,強冠公司未曾因脂肪酸組成化驗不合格而將進入油槽的油丟掉過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八第350頁反面)。足見強冠公司就郭○○之油品先予收貨, 雖有加驗脂肪酸組成,但此數值通過與否,無影響油品已經進入油槽及嗣後作成採買之結果。 、況依據103年7月3日10時6分2秒至同時15分51秒之監聽譯文 :郭○○去電向戴○○詢問「我的油可以進嗎」,戴啟川告以「他們測起來說1號可以,2號不行」、「你那些油品第2 個一樣脂肪酸不行」、「他就說你這『亂加』,不管是不是你處理的,他們就會覺得『你亂加亂混』」、「買你的東西就會怕怕」、「怕怕就是,『怕你亂加亂混』」,郭○○聽聞後答稱「嗯」,戴○○又強調「你不知道現在食安問題很嚴重」;嗣郭○○向戴○○央求「我沒過的油,沒辦法幫一下嗎?」,戴○○告以「1號會過,你的2號脂肪酸沒過」,郭○○仍哀求「叔叔,畢竟你人脈比較廣,價格沒關係,2 號幫我一下」、「看叔叔什麼要求,我盡量配合你」,戴啟川則稱「我公司沒有在做飼料油」、「『你應該可以去賣飼料油』」、「如果你的品質可以,不會跟你叫這麼少」,並告以「我就不知道,你是『來源有問題還是怎樣』」,可見被告強冠公司之副總經理戴啟川由脂肪酸價已知悉郭○○油品應僅具有飼料油品質,並有亂加亂混之可能(見偵6534卷一第52頁正反面),然於翌日15時36分29秒戴啟川即告知郭盈志「那個油,我有跟老闆討論啦,『OK可以買』,但你價格是29元啦…那你考慮看看啦,但下個禮拜我不一定排得出來啦,想辦法看有生產就第一優先排你,這樣子啦」(見偵6534卷一第53頁之監聽譯文),可見被告丙○○經戴○○告知脂肪酸未過標準,知悉可能為混攙,仍同意收購,其所具故意至為顯然。 ④、再者,不明混油之收購價格顯低於合格來源豬油之行情,業經: 、被告丙○○於103年9月26日偵訊中供稱:強冠公司之原料豬油供應商「瑞品」,是用豬脂肪榨得,因為量少新鮮,所以榨好後的售價為每公斤45元,但強冠公司只用每公斤27至30元收購原料豬油,是否會收購到劣質油,要靠公司自己注意等語(見偵6534卷二第190至191頁);核與郭○○陳稱:純豬油是每公斤45元,那是人在吃的,而我賣給強冠公司的價格幾乎是45元的一半,強冠公司以20幾元的價格來購買原料豬油,都會攙混雞魚或其他動物油脂,不可能是純豬油等語相符(見偵6534卷二第344至349頁);再依證人吳○○證稱:強冠公司向日本買豬油每噸是美金1,000至1,400元,若包括費用雜支加一加,換算成臺幣每公斤約50至60元,而向香港買豬油價格是每噸美金950元,加上相關費用,換算成臺 幣每公斤約40元等語(見偵6534卷一第78至79頁);證人葉○○(即○○油行之負責人並為被告丙○○之堂弟)所證「賣給強冠公司油的原料,是從冷凍肉品廠分解豬肉剩下的肥豬肉、豬脂肪,還有市場的攤商送來豬脂肪,以及一些中盤商送來的貨」(見刑事一審卷八第242頁反面)、「從冷凍 屠宰場榨出來的豬油成本高的時候40幾元」(見刑事一審卷八第245頁反面)、「有告訴丙○○,我的成本是40元」( 見刑事一審卷八第246頁)等語;另佐以103年1至5月間進口食用豬油之報關價格為每公斤36元,而其他豬脂之報關價格則為每公斤35元乙節,有財政部關稅署103年6月25日臺關統字第1031012892號函存卷可憑(見他1768卷一第107至110頁),可見被告丙○○明知若如被告強冠公司網頁所登載之豬油來源,係以經檢驗合格之豬屠體組織或脂肪提煉所得,其進貨成本至少為每公斤45元上下,或其以食用豬油原料名義進口之豬油,成本平均約為每公斤35元以上。 、又採購價格為丙○○決定乙情已如前述,在其明知無法以26至30元購買檢驗合格之豬屠體組織或脂肪提煉之豬油,竟仍以該低價由戴○○出面向郭○○購油;另酌以前監聽譯文「那個油,我有跟老闆討論啦,『OK可以買』,但你價格是29元啦…那你考慮看看啦,但下個禮拜我不一定排得出來啦,想辦法看有生產就第一優先排你,這樣子啦」(見偵6534卷一第53頁之監聽譯文),於脂肪酸未過收貨標準即以低價收購,在在足顯,被告丙○○明知此價格非得購以正常原料與方式炸煮之原料豬油,而必然僅能購得不可供人食用之劣質油。 ⑷、末強冠公司曾向郭盈志進貨9次,其中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 之油品經初步檢驗時並不符合被告強冠公司收貨標準,有被告丙○○、戴○○簽名其上之原物料異常處理單、特採申請單各3份存卷可憑(見偵6534卷一第229至234頁、404至407 頁),甚至還使用人頭發票作為向郭○○採購豬油之進項憑證,此經證人吳○○證述明確(見偵6534卷一第77至79頁)。承前所述,其在明知郭○○為地下油行來源應不符合衛生安全法規標準時,執意購買,在得知檢驗結果顯示不明豬油有偽攙、假冒時,仍准予特採,在在顯徵被告丙○○對於購買者不明混豬油,並用以製成全統香豬油成知情,並有故意。末被告丙○○暨為被告強冠公司之負責人,總理公司所有業務,自應同認被告強冠公司上同具有故意。 ㈡、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鮮肉包)、麥之鄉香蔥麵包、美食達人田園三鮮麵包、好帝一牛頭紅蔥頭肉燥、裕國蘑菇醬是否曾供作附表三、四各該學校團膳使用?如作為團膳使用之上開產品,是否有使用系爭豬油? 1、原告主張奇美熟水餃、鮮肉包、麥之鄉香蔥麵包、美食達人田園三鮮麵包、好帝一牛頭紅蔥頭肉燥,曾進貨作為附表三所示學校團膳乙情(詳如附表三學校、產品、使用期間),業據提出各該學校與團膳業者之契約書、統一發票、收貨單、收據、點心表、請購單、出貨單、發貨通知單、菜單為證(頁數詳如附表三),並有鼎玫企業有限公司陳報狀(本院卷三第216頁)在卷可佐,而由上開出貨單、收貨單係由團 膳廠商訂購送貨至學校,或統一發票收據開立對象為學校作為請購單據使用,或團膳廠商訂購後,出貨廠商開立之出貨單各學校蓋章核可,顯係作為學校所使用,否則量無以學校為送貨地,貨款需向學校請款、認可之理,故原告主張此部分事實應堪採信。而就附表三編號4漢民小學使用時間,原 告雖主張為103年4月10日、103年6月25日,然103年6月25日部分係以發票結帳時間為據,然觀之其所提供之點心表所示,實際應於103年6月18日供餐,僅係帳務後結,故更正之;另附表三編號7七賢國中,依出貨單所示之出貨時間為103年4月11日起,故應自此時間開始起,方得認有使用該產品, 附此敘明。 2、至原告雖主張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裕國蘑菇醬曾供附表四作團膳云云(學校、產品、使用期間詳如附表四)。但查:①、附表四編號1、2之陽明高中、文山特殊教育學校,原告固提出團膳契約、收貨單為據(頁數詳如附表),作為該等學校曾以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作為團膳之證明。然由收貨單之收貨人、收貨地址均為團膳廠商,故僅得證明上開廠商曾購買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以該等廠商本即為食品公司,是否所採購專供應陽明高中、文山特殊教育學校非無疑義,此外原告並無提出其他營養午餐菜單等證以實其說,故其主張該等產品確實作為陽明高中、文山特殊教育學校團膳,難謂可採。②、附表四編號3:人文國中小雖曾辦 理團膳,此有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105年5月12日人文字第1050001461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55頁),原告並提出收貨人為人文小學之順和鹽行出貨單乙紙為證,然原告並未提出其與團膳業者之契約書,並無從得知送予人文國國中小之裕國蘑菇醬係作何使用,亦無從排除為私人訂購,故難認原告主張為真。③、附表四編號4五甲國小:原告主張該 學校曾以裕國蘑菇醬作為團膳,故舉附表所示之團膳契約、銷貨單、發貨通知單為證(出處詳見附表四),惟依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民小學以105年5月5日高市甲國學字第10570259400號函表示其團膳係由興仁國中所供應(本院卷二第68頁),又前開銷貨單送貨地址均為興仁國中,故可知所採購之材料亦供興仁國中所使用,則原告之團膳曾使用該裕國蘑菇醬,已有可疑。再者,依銷貨單、發貨通知單所示,購買之數量僅有2瓶,是否可供作整所小學使用亦有可議之處,況 依上開銷貨單所示該蘑菇醬係作興仁國中103年6月學校營養午餐應受學校貨款對帳使用,原告卻主張係103年9月18日五甲國小之營養午餐材料,時間顯有不符,此外原告並無提出相關可認定裕國蘑菇醬曾使用在五甲國小團膳之證明,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3、被告強冠公司向被告郭○○購入不明混豬油存入油槽後,後製成全統香豬油,分別出售予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公司)、裕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順公司)、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食達人)、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好帝一公司)(出售時間、數量詳如附表二所示)乙情,為被告丙○○於刑事案件中所不爭執(見刑事上訴卷二第131頁反面至132頁、刑事上訴卷八第281頁反面至282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8月15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6110100號函暨所附之食品衛生陳述意見表、單位供應商( 本院卷三第38至47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9月19日北衛食藥字第1031696377號函所附之稽查工作日誌表、廠商進貨明細表、採購回報進貨統計表、銷貨單(本院卷三第55至61頁)、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5年8月8日投衛局食字第1050016812號函所附之強冠下游商列表(本院卷三第87至89頁) 、臺南市衛生局105年8月3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50122590號 函所附之驗收報告單(本院卷三第109、110頁)、強冠公司電子計算統一發票2紙(本院卷三第208、209頁)在卷可佐 ,堪以採信。 4、經查,裕順公司曾於附表二編號3向強冠公司購買全統香豬 油,而麥之鄉西點麵包所生產之香蔥麵包內含豬油成分,並原向裕順公司購買全統香豬油製作香蔥麵包,嗣劣質油事件爆發改購買芳福香豬油作為製造之原料乙情,業有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5年7月31日衛食藥字第1050017237號函所附之食品衛生管理巡迴小組工作執行情形(本院卷三第71、72頁)、甲○○○○○○○回函(本院卷三第176頁)在卷可佐, 而麥之鄉所陳其係向裕順公司購買全統香豬油,而裕順公 司確曾進貨全統香豬油作為銷售,足認麥之鄉西點麵包所為之陳述實屬有據,堪以採信。次奇美表示其奇美鮮肉水餃、熟水餃、鮮肉包於水餃皮、包子皮製作過程會使用極少量豬油,而所進之全統香豬油確係已作為生產該等產品「皮」所使用,並有奇美公司105年10月23日奇美食品法務字第105102301號函所附之成分表(本院卷三第170至174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文所附之使用系爭豬油產品、製造時間一覽表(本院卷三第41至47頁)附卷可參。又田園三鮮麵包經美食達人受衛生局稽查時及陳報時均陳,係將所進之全統香豬油拌炒青蔥餡料,作成蔥花油,提供給下游有提供麵包之85℃門市,作成蔥花麵包,有上開新北市衛生局函文所附之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廠商進貨明細表、採購退貨單、全台麵包蔥油使用量、美食達人陳報狀(本院卷三第56至60頁、215 頁)在卷可稽。復好帝一牛頭牌紅蔥肉燥成分中含有豬油,比例為2.6%,此有好帝一食品回函所附之產品成分、配方 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三第100、184頁)。上開產品均經地方政府衛生局依強冠公司所陳報下游業者稽查結果認有使用,並對外公布,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7月14日FDA北字第1059904141號函暨所附之問題產品清單可參(本 院卷二第124至130頁),由附表三所示產品業者,均有進貨強冠公司摻入不明混豬油之全統香豬油,而上開所生產品項皆含有豬油,則渠等購入全統香豬油乃供該等產品使用,與常情並無悖;矧產品是否使用問題豬油關係公司商譽及民眾之信賴,並可能造成公司極大之損失,斷無自誣產品摻有全統香豬油之理,基此,堪認附表三所示產品應均有使用全統香豬油。 ㈢、原告主張之各該校師生是否訂購團膳?是否可認定有食用以全統香豬油製作之產品? 1、附表三所示之師生,於使用期間均有訂購該校之團膳,業經本院函詢各該學校屬實,此有新竹縣橫山鄉恆山國民小國105 年5月6日橫國小總字第1051001111號函、宜蘭縣育才國民小學105年5月26日育小總字第1050001399號函、雲林縣立莿桐國民中學105年5月17日莿中專字第1050001792號函、高雄市小港區漢民國民小學105 年5 月17日高市漢民幼字第10570270100號函、高雄市立七賢國民中學105年5月11日高市賢 中學字第10570272800號函、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國民小學105年5月10日高市林園學字第10570284500號函、新竹縣立中正國民中學105年5月13日中正國人字第1051001569號函(本院卷二第43、53、57、58、62、67、69)在卷可佐,而各該函文均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故應堪認為真實。被告聲請命原告提出各校訂購團膳收付營養午餐款項之帳冊記錄,核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依附表三所示之使用系爭豬油製作之產品均係供各該校營養午餐使用,故訂購團膳之師生(除余○○,詳後述)曾食用自應屬實。惟附表三編號5七賢國中之學生余○○,係為素食者,此有前開七賢國中 函文可佐,則余采芳既為特別訂購素食者,其團膳內容係會排除肉燥等葷食,故原告主張余采芳因訂購團膳曾食用好帝一牛頭牌紅蔥肉燥乙情,難謂可採。 2、至附表四所示之師生雖曾訂購該校之團膳,有105年5月13日北市陽中學字第00000000200號函、105年5月13日北特教學 字第10530426700號函、105年5月12日人文字第105000 1461號函、105年5月5日高市甲學字第1057025940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27、29、55、68頁),惟原告所主張之以全統香豬油製成之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裕國蘑菇醬,已難認供該等學校團膳使用如前所述(㈡⒉),自無從認定渠等曾因訂購團膳而食用全統香豬油。 ㈣、服用上開產品之師生,是否屬於消保法之消費者或第三人?該等學生若屬於消費者,得否向強冠公司請求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如可,其金額若干? 1、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保法第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可見消保法所定義之消費者,並不限於直接向製造商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還包括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受到傷害的最終消費者或使用者。而附表三所示之師生(不含余采芳,下統稱系爭師生),係最終食用到全統香豬油之使用者,自應屬消保法所規定之消費者。 2、次按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第1 條第2 項、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甚明。又消保法雖如前項規定在企業經營者在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然並未就損害之意義及類型加以規定,依前開消保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對於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誠如前述(㈠⒈),被告強冠公司係以郭○○不明混豬油為原料製成全統香豬油,該不明混豬油並非符合畜牧法規定家畜屠體原料所製成,其內並混攙有其他雞、羊、牛、魚油品,屬法律所不許可之食品原料,無論如何精煉、加工均不可作為食品使用,故全統香豬油顯有違反食衛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攙偽、假冒之情形,為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致消費者受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強冠公司生產之全統香豬油原料為不明混豬油而有攙偽、假冒之情形,違反食衛法,誠如前述本質上食用可認定有侵害身體、健康;又不明混豬油來源係以皮革煉油、化製油、餿水油、回鍋油等等一般民眾均無法接受,見聞即深感噁心之原料所製成,況為知悉食用而生噁心、厭惡身體不適之感,亦與常情相符。再者,上開不明混豬油即任何人均不願意食用之物,如主觀上不欲食用之物,而在其不知之情形下攙混、假冒在其他食品內讓其食入,等同變相干擾消費者之自主意識,難謂非屬對消費者重大人格法益之侵害。是消費者於未同意之情況下食入攙偽假冒、來源不明之豬油,內含未知之油品或成分,含有有害人體健康之未知元素或物質,進而引發對於食品之疑慮、不安與恐慌,噁心身體不適,並對於身體健康影響範圍之惴惴不安,其精神上自受有損害甚明,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強冠公司對於系爭師生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強冠公司係故意以不明混豬油作為原料製造全統香豬油供消費者食用,惟本件系爭師生食用僅為週一至週五參與學校營養午餐之際,方偶爾食用含有全統香豬油之產品(時間詳如附表),食用次數非多、數量非鉅(產品之數量為供全校師生使用非系爭師生);再考量該等產品好帝一牛頭牌紅蔥肉燥成分中如前所述含有豬油比例為2.6%,且應非直接作為單一菜餚而係部分使用、奇美( 熟水餃、鮮肉熟水餃、鮮肉包),僅為製作「皮」部分使用,並使用量微,此有前開奇美公司函文(本院卷三第170至174頁)可佐、麥之鄉香蔥麵包、美食達人田園三鮮麵包係以直接豬油拌炒蔥花製成,含量較高;另參以系爭師生尚未因此而致患病就醫之程度,及被告與其他師生達成調解之情況,認原告主張每人受有相當於1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云云,尚嫌過高,應分別認以2,000元至3,000元為適當(如附表三各師生可得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欄所示)。是原告請求系爭師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計443,800元【2,000元×(7+1+5 +2)=30,000元;3,000元×(22+17)=117,000元;2,8 00元×106=296,800元;30,000+117,000+296,800=443 ,800元】,應為適當;逾此範圍及數額之請求,洵屬無據。4、原告雖主張:本件消費者身體健康受侵害後,現在或將來須支出健康回復原狀之醫藥費等為消費者所受之財產上損害,此項損害在未有具體病徵前,尚無法確切認定其具體受損金額,請求法院依食衛法第56條第1項(102年6月19日修正公 布,嗣103年12月10日修正則不變更內容而將之移置於同條 第2項),核定本件消費者每人財產上損害額20,000元云云 。惟消費者身體健康是否受有損害,與其是否因此受有具體之財產上損害而得請求賠償若干金額,誠屬兩事(例如傷而未就醫之情形,並無支出醫藥費用等損失,自不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原告就「現在」所支出之醫藥費,並未提出相關證明,對於「將來」所需醫藥費,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關之佐證證明確會受有此損害,是以本件自無法證明消費者現在或將來受有醫療費用之財產上損害。此外,原告亦未主張或舉證該等消費者除醫療費用外,尚受有其他具體之財產上損害,難認財產上確受有損害之事實,則與前揭食衛法第56條或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已證明受有實際損害 ,僅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始得請求法院酌定其數額」之要件不符,是原告請求依上開條文酌定消費者財產上損害之數額每人20,000元云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5、又按消保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損害發生時即104年6月17日修正前之消保法)。而本條規範目的乃「為促使企業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持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而設,側重於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以遏止該企業經營者及其他業者重蹈覆轍,與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目的祇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未盡相同,故不論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均應有適用。查本件強冠公司為企業經營者,並故意以不明混豬油攙偽、假冒製成全統香豬油,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 懲罰性賠償金。本院審酌前開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立法理由,被告強冠公司為食用油之製造業者,對於產品會影響國民健康知之甚詳,竟為賺取更多利潤以低價購入,成分來源為回鍋油、化製油、餿水油等令人作噁之不明混豬油為原料油品製成全統香豬油對外販售,並廣泛流入市面,為小利致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於不顧,行為甚為惡劣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就賠償金加計懲罰性賠償金應以損害額3倍計算,應 為適當。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各該校師生共 160人(不包含余采芳),依每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數之3倍計算共1,331,400元(443,800×3=1,331,400)為有理由, 逾此範圍,尚屬無據。 6、小結,本件原告受讓消費者即系爭師生之債權,共可請求被告強冠公司公司賠償1,331,400元。 ㈤、被告丙○○是否應與被告強冠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有據? 1、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定有明文。上開公司法第23條係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即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未限制其損害認定之法條依據;是以消費者依據消保法第7 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同法第51條之懲罰性賠償金,均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疇,如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時違反上開民法及消保法規定,致消費者受有損害,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查被告丙○○於向郭○○購買不明混豬油起即為被告強冠公司負責人迄今,並是否向郭○○購買不明混豬油均需經由其決定價格、確認,自屬其執行職務之範圍;又其明知不明混豬油並非符合畜牧法規定之「家畜屠體原料」所製成,且混攙有其他雞、羊、牛、魚油品,仍購買製成攙偽、假冒之全統香豬油,其已違反食衛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亦同此認定,而被告強冠公司公司本身因被告丙○○前開執行職務之採購、製造決策而負擔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51 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亦經本院審認如前,是依前揭說明,被告丙○○自應與強冠公司公司就本件前開消費者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前揭消保法、食衛法、公司法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強冠公司與丙○○連帶給付1,331,4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上開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參酌消保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予減輕原 告供擔保金額後,分別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一:被告郭○○售予被告強冠公司油品之交易明細 ┌──┬─────┬─────┬────┬──────┬─────┬───────┐ │編號│交易日期 │每公斤單價│交易數量│交易金額 │以下列人頭│交易明細資料(│ │ │(民國) │(新臺幣)│(Kg) │(新臺幣) │名義開立發│含採購單、驗收│ │ │ │ │ │ │票 │單、請購單、請│ │ │ │ │ │ │ │款單)之卷證出│ │ │ │ │ │ │ │處 │ ├──┼─────┼─────┼────┼──────┼─────┼───────┤ │ 1 │103 年2 月│ 27.89│ 28,600│ 797,654│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43至1│ │ │25日 │ │ │ │ │44頁;偵二十一│ │ │ │ │ │ │ │卷第1至2、25至│ │ │ │ │ │ │ │33頁 │ ├──┼─────┼─────┼────┼──────┼─────┼───────┤ │ 2 │103 年3 月│ 30.94│ 30,070│ 930,366│治富企業行│偵二十一卷第3 │ │ │24日 │ │ │ │ │至4、25至34頁 │ ├──┼─────┼─────┼────┼──────┼─────┼───────┤ │ 3 │103 年3 月│ 30.94│ 26,270│ 812,794│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47、1│ │ │31日 │ │ │ │ │48 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5至6、25│ │ │ │ │ │ │ │至33頁 │ ├──┼─────┼─────┼────┼──────┼─────┼───────┤ │ 4 │103 年4 月│ 30.94│ 23,750│ 734,825│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49至 │ │ │7 日 │ │ │ │ │150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7至8、25│ │ │ │ │ │ │ │至33頁 │ ├──┼─────┼─────┼────┼──────┼─────┼───────┤ │ 5 │103 年4 月│ 30.94│ 25,470│ 788,042│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51至1│ │ │18日 │ │ │ │ │52頁;偵二十一│ │ │ │ │ │ │ │卷第9至10、25 │ │ │ │ │ │ │ │至33頁 │ ├──┼─────┼─────┼────┼──────┼─────┼───────┤ │ 6 │103 年5 月│ 30.94│ 28,250│ 874,055│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53至 │ │ │9 日 │ │ │ │ │154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11至12、│ │ │ │ │ │ │ │25至33頁 │ ├──┼─────┼─────┼────┼──────┼─────┼───────┤ │ 7 │103 年6 月│ 30.94│ 28,980│ 896,641│禾鋐企業社│偵二卷第155至 │ │ │9 日 │ │ │ │ │156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13至14、│ │ │ │ │ │ │ │25至33頁 │ ├──┼─────┼─────┼────┼──────┼─────┼───────┤ │ 8 │103 年7 月│ 27.39│ 24,520│ 671,603│禾鋐企業社│偵二卷第157至 │ │ │30日 │ │ │ │ │158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15至16、│ │ │ │ │ │ │ │25至33頁 │ ├──┼─────┼─────┼────┼──────┼─────┼───────┤ │ 9 │103 年8 月│ 26.37│ 27,060│ 713,572│禾鋐企業社│偵二卷第159頁 │ │ │25日 │ │ │ │ │;偵二十一卷第│ │ │ │ │ │ │ │17至18、25至33│ │ │ │ │ │ │ │、35頁 │ ├──┴─────┴─────┴────┴──────┴─────┴───────┤ │合計共242,970公斤,7,219,552 元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 │交易品項 │交易數量│ │ │(被害廠│(民國) │ │ │ │ │商名稱)│ │ │ │ ├──┼────┼───────┼────────────┼────┤ │1 │奇美食品│103年3月18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股份有限│ │斤 │ │ │ │公司 ├───────┼────────────┼────┤ │ │ │103年3月27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2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4月1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4月11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4月17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5月6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5月12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5月22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2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5月28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 交易9次總數 │ 320桶 │ ├──┼────┼───────┬────────────┼────┤ │2 │芳福企業│103年3月18日 │精豬油RL(散裝) │7960公斤│ │ │有限公司├───────┼────────────┼────┤ │ │ │103年4月18日 │精豬油RL(散裝) │8170公斤│ │ │ ├───────┼────────────┼────┤ │ │ │103年7月17日 │精豬油RL(散裝) │8220公斤│ │ │ ├───────┼────────────┼────┤ │ │ │103年8月29日 │精豬油RL(散裝) │7890公斤│ │ │ ├───────┴────────────┼────┤ │ │ │ 交易4次總數 │32240公 │ │ │ │ │斤 │ ├──┼────┼───────┬────────────┼────┤ │3 │裕順食品│103年3月7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31桶 │ │ │股份有限├───────┼────────────┼────┤ │ │公司 │103年7月1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25桶 │ │ │ ├───────┼────────────┼────┤ │ │ │103年7月30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30桶 │ │ │ ├───────┼────────────┼────┤ │ │ │103年8月21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30桶 │ │ │ ├───────┴────────────┼────┤ │ │ │ 交易4次總數 │ 116桶 │ ├──┼────┼───────┬────────────┼────┤ │4 │鳳淋食品│103年3月5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50桶 │ │ │行 ├───────┼────────────┼────┤ │ │ │103年4月28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59桶 │ │ │ ├───────┼────────────┼────┤ │ │ │103年6月26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50桶 │ │ │ ├───────┼────────────┼────┤ │ │ │103年8月20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50桶 │ │ │ ├───────┴────────────┼────┤ │ │ │ 交易4次總數 │ 209桶 │ ├──┼────┼───────┬────────────┼────┤ │5 │美食達人│103年3月12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股份有限├───────┼────────────┼────┤ │ │公司 │103年3月17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3月26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30桶 │ │ │ ├───────┼────────────┼────┤ │ │ │103年4月1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20桶 │ │ │ ├───────┼────────────┼────┤ │ │ │103年4月14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4月18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4月28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9桶 │ │ │ ├───────┼────────────┼────┤ │ │ │103年5月23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5月26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6月11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6月24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6月27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7月7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7月15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7月21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8月1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8月4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8月8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8月26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 │交易19次總數 │ 229桶 │ ├──┼────┼───────┼────────────┼────┤ │6 │好帝一食│103年3月4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28桶 │ │ │品有限公├───────┼────────────┼────┤ │ │司 │103年3月13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64桶 │ │ │ ├───────┴────────────┼────┤ │ │ │ 交易2次總數 │ 92桶 │ └──┴────┴────────────────────┴────┘ 附表三 ┌─┬─────────────────────┬─────────────────────────┬────┐ │ │ 原告受讓之債權 │ 食用問題產品及佐證 │各師生可│ │編├────┬───────────┬────┼────┬───────┬───────┬────┤得之非財│ │號│學校 │學生、導師 │本院認不│產品名稱│團膳契約廠商及│採購收貨單 │使用時間│產上損害│ │ │ │ │應准許之│ │契約期間 │ │ │賠償(新│ │ │ │ │學生 │ │ │ │ │臺幣) │ ├─┼────┼───────────┼────┼────┼───────┼───────┼────┼────┤ │1 │橫山國小│7 人。 │無 │奇美熟水│午餐採購副食品│長青商行收據、│103 年6 │2,000 │ │ │ │朱○○、魏○○、彭○○│ │餃 12包 │契約,長青商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月18日 │ │ │ │ │、黃○○、曾○○、林○│ │ │103 年2 月11日│據(寶號:橫山│ │ │ │ │ │○、賴○○(請求賠償人│ │ │至同年2 月27日│國小)103 年6 │ │ │ │ │ │名冊第22冊第293頁、第 │ │ │、103 年4 月1 │月18日、103 年│ │ │ │ │ │302頁、第312頁、第324 │ │ │日至同年4 月30│6 月30日 │ │ │ │ │ │頁、第377頁、第391頁、│ │ │日、103 年6 月│(請求賠償人名│ │ │ │ │ │第419頁) │ │ │1 日至同年6 月│冊第22冊第 278│ │ │ │ │ │ │ │ │30日。 │頁) │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 │冊第22冊第 277│ │ │ │ │ │ │ │ │ │頁) │ │ │ │ ├─┼────┼───────────┼────┼────┼───────┼───────┼────┼────┤ │2 │育才國小│22人。 │無 │麥之鄉香│慶豐企業社 │⒈ │103 年4 │3,000 │ │ │ │吳○○、林○○、林○○│ │蔥麵包 │102 年8 月1 日│麥之鄉西點麵包│月29日 │ │ │ │ │、邱○○、林○○、李○│ │354 個 │至103年7月31日│坊收據2 張(台│ │ │ │ │ │○、簡○○、吳○○、莊│ │ │(請求賠償人名│照:育才國小)│ │ │ │ │ │○○、黃○○、黃○○、│ │ │冊第6 冊第 289│103 年4 月29日│ │ │ │ │ │謝○○、吳○○、林○○│ │ │至290 頁) │(請求賠償人名│ │ │ │ │ │、游○○、李○○、吳○│ │ │ │冊第6 冊第 291│ │ │ │ │ │○、朱○○、關○○、陳│ │ │ │頁) │ │ │ │ │ │○○、邱○○、呂○○(│ │ │ │⒉育才國小採購│ │ │ │ │ │請求賠償人名冊第6冊第 │ │ │ │單、匯款單 │ │ │ │ │ │302至318頁、第335至361│ │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頁、第462頁、第371頁至│ │ │ │冊第6 冊第 292│ │ │ │ │ │375頁、第401至403頁、 │ │ │ │頁) │ │ │ │ │ │第410至418頁、第434頁 │ │ │ │ │ │ │ │ │ │、第461頁) │ │ │ │ │ │ │ │ │ │ │ │ │ │ │ │ │ ├─┼────┼───────────┼────┼────┼───────┼───────┼────┼────┤ │3 │莿桐國中│張○○ │無 │奇美鮮肉│佳隆農畜實業有│⒈ │103 年5 │2,000 │ │ │ │(請求賠償人名冊第19冊│ │包 635個│限公司期間 │佳隆農畜實業有│月15日 │ │ │ │ │第20頁) │ │ │102 年8 月3 日│限公司收貨單 │ │ │ │ │ │ │ │ │至103 年8 月29│103 年5 月15日│ │ │ │ │ │ │ │ │日 │(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冊第19冊第4 頁│ │ │ │ │ │ │ │ │冊第19冊第1 至│) │ │ │ │ │ │ │ │ │3 頁) │⒉ │ │ │ │ │ │ │ │ │ │莿桐國中收貨單│ │ │ │ │ │ │ │ │ │103 年5 月16日│ │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 │冊第19冊第4 頁│ │ │ │ │ │ │ │ │ │反頁) │ │ │ ├─┼────┼───────────┼────┼────┼───────┼───────┼────┼────┤ │4 │漢民國小│17人。 │無 │田園三鮮│非團膳,為學校│⒈ │103 年4 │3,000 │ │ │附幼 │張○○、李○○、王○○│ │麵包173 │自行訂購 │漢民國小102 學│月10日、│ │ │ │ │、陳○○、楊○○、楊○│ │份 │ │年度4 月、6 月│103 年6 │ │ │ │ │○、郭○○、楊○○、王│ │ │ │點心表 │月18日(│ │ │ │ │○○、鮑○○、蘇○○、│ │ │ │103年4月10日 │原告主 │ │ │ │ │王○○、陳○○、洪○○│ │ │ │103年6月18日 │張103 年│ │ │ │ │、謝○○、邱○○、涂○│ │ │ │(請求賠償人名│6 月25日│ │ │ │ │○(請求賠償人名冊第18│ │ │ │冊第18冊第 163│) │ │ │ │ │冊170至182頁、第209至 │ │ │ │至164 頁) │ │ │ │ │ │215頁、第218至229頁、 │ │ │ │⒉ │ │ │ │ │ │第232頁、第254至255頁 │ │ │ │漢民國小請購單│ │ │ │ │ │、第265頁、第288頁、第│ │ │ │(發票為美食達│ │ │ │ │ │296頁、第300頁、第328 │ │ │ │人) │ │ │ │ │ │頁) │ │ │ │103 年5 月2 日│ │ │ │ │ │ │ │ │ │103 年7 月2 日│ │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 │冊第18冊第 164│ │ │ │ │ │ │ │ │ │頁反頁至165 頁│ │ │ │ │ │ │ │ │ │) │ │ │ ├─┼────┼───────────┼────┼────┼───────┼───────┼────┼────┤ │5 │七賢國中│107 人。 │余○○ │好帝一牛│蕭記食品有限公│鼎玫企業有限公│103 年4 │2,800 │ │ │ │胡○○、簡○○、廖○○│ │頭紅蔥肉│司 │司出貨單(受貨│月11日至│ │ │ │ │、余○○、陳○○、胡○│ │燥30桶 │102 年8 月1 日│人為蕭記公司,│103 年9 │ │ │ │ │○、王○○、蔡○○、劉│ │ │至103年7月31日│經七賢國中蓋章│月4 日間│ │ │ │ │○○、詹○○、杜○○、│ │ │(本院卷四第28│)103 年4 月11│(原告主│ │ │ │ │張○、鄭○○、朱○○、│ │ │頁) │日至103 年8 月│張103 年│ │ │ │ │黃○○、蔡○○、林○○│ │ │ │28日 │3 月31日│ │ │ │ │、林○○、何○○、梁○│ │ │103 年8 月27日│(請求賠償人名│至103 年│ │ │ │ │○、毛○○、洪○○、莫│ │ │至104年8月26日│冊第7 冊第40頁│9 月4 日│ │ │ │ │○○、黃○○、蔡○○、│ │ │(請求賠償人名│反頁) │) │ │ │ │ │吳○○、呂○○、詹○○│ │ │冊第7 冊第38至│ │ │ │ │ │ │、謝○○、方○○、杜○│ │ │39頁) │ │ │ │ │ │ │、胡○○、陳○○、鄭○│ │ │ │ │ │ │ │ │ │○、張○○、劉○○、林│ │ │ │ │ │ │ │ │ │○○、王○○、溫○○、│ │ │ │ │ │ │ │ │ │劉○○、吳○○、杜○○│ │ │ │ │ │ │ │ │ │、楊○○、劉○○、蔡○│ │ │ │ │ │ │ │ │ │○、鍾○○、杜○、周○│ │ │ │ │ │ │ │ │ │○、蔡○○、洪○○、莊│ │ │ │ │ │ │ │ │ │○○、黃○○、涂○○、│ │ │ │ │ │ │ │ │ │康○○、黃○○、魏○○│ │ │ │ │ │ │ │ │ │、余○○、李○○、范○│ │ │ │ │ │ │ │ │ │○、陳○○、陳○○、黃│ │ │ │ │ │ │ │ │ │○○、楊○○、范○○、│ │ │ │ │ │ │ │ │ │黃○○、莊○○、劉○○│ │ │ │ │ │ │ │ │ │、王○○、林○○、陳○│ │ │ │ │ │ │ │ │ │○、陳○○、林○、吳○│ │ │ │ │ │ │ │ │ │○、黃○○、楊○○、蘇│ │ │ │ │ │ │ │ │ │○○、毛○○、黃○○、│ │ │ │ │ │ │ │ │ │蔡○○、戴○○、江○○│ │ │ │ │ │ │ │ │ │、郭○○、朱○○、李○│ │ │ │ │ │ │ │ │ │、林○○、顏○○、劉○│ │ │ │ │ │ │ │ │ │○、李○○、林○○、張│ │ │ │ │ │ │ │ │ │○○、許○○、郭○○、│ │ │ │ │ │ │ │ │ │黃○○、劉○○、李○○│ │ │ │ │ │ │ │ │ │、周○○、周○○、林○│ │ │ │ │ │ │ │ │ │○、梁○○、許○○、黃│ │ │ │ │ │ │ │ │ │○○、蔡○○、吳○○、│ │ │ │ │ │ │ │ │ │郭○○、徐○○、何○○│ │ │ │ │ │ │ │ │ │、余○○(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 │冊第7冊第43頁、第49頁 │ │ │ │ │ │ │ │ │ │、第54頁、第68至79頁、│ │ │ │ │ │ │ │ │ │第115至117頁、第125頁 │ │ │ │ │ │ │ │ │ │、第142至147頁、第155 │ │ │ │ │ │ │ │ │ │至172頁、第182至188頁 │ │ │ │ │ │ │ │ │ │、第202至206頁、第218 │ │ │ │ │ │ │ │ │ │頁、第228至236頁、第 │ │ │ │ │ │ │ │ │ │265至290頁、第8冊第9頁│ │ │ │ │ │ │ │ │ │、第18頁、第24至26頁、│ │ │ │ │ │ │ │ │ │第37至55頁、第65頁、第│ │ │ │ │ │ │ │ │ │72頁、第82至89頁、第97│ │ │ │ │ │ │ │ │ │頁、第106至125頁、第 │ │ │ │ │ │ │ │ │ │134頁、第142至159頁、 │ │ │ │ │ │ │ │ │ │第167頁、第174至227頁 │ │ │ │ │ │ │ │ │ │、第238至244頁、第257 │ │ │ │ │ │ │ │ │ │至338頁) │ │ │ │ │ │ │ │ │ │ │ │ │ │ │ │ │ ├─┼────┼───────────┼────┼────┼───────┼───────┼────┼────┤ │5 │林園國小│5 人。 │ │奇美鮮肉│高市政府員工 │⒈ │103 年5 │2,000 │ │ │ │林○○、邵○○、邵○○│ │熟水餃12│消費合作社 │高雄市政府員工│月21日 │ │ │ │ │、林○○、李○○(請求│ │5包 │102 年8 月30日│消費合作社發貨│ │ │ │ │ │賠償人名冊第12冊第143 │ │ │至103年6月30日│通知單(發貨人│ │ │ │ │ │頁、第230頁、第13冊第 │ │ │(請求賠償人名│:建佑企業行;│ │ │ │ │ │105頁、第239頁、第309 │ │ │冊第10冊第1 至│送貨地址:林園│ │ │ │ │ │頁反頁) │ │ │2 頁) │國小)送貨日期│ │ │ │ │ │ │ │ │ │103 年5 月21日│ │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 │冊第10冊第2 頁│ │ │ │ │ │ │ │ │ │反頁) │ │ │ │ │ │ │ │ │ │⒉ │ │ │ │ │ │ │ │ │ │建佑企業行發票│ │ │ │ │ │ │ │ │ │( 發票買受人:│ │ │ │ │ │ │ │ │ │林園國小) │ │ │ │ │ │ │ │ │ │103 年5 月30日│ │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 │冊第10冊第3 頁│ │ │ │ │ │ │ │ │ │) │ │ │ ├─┼────┼───────────┼────┼────┼───────┼───────┼────┼────┤ │6 │中正國中│2 人。 │無 │奇美鮮肉│美麒食品有限公│⒈ │103 年4 │2,000 │ │ │ │謝○○、李○○(請求賠│ │熟水餃19│司103 年1 月1 │帝恆企業有限公│月17日 │ │ │ │ │償人名冊第23冊第22頁、│ │包 │日至103 年12月│司應收帳款明細│ │ │ │ │ │第107頁) │ │ │31日(本院卷四│103 年4 月14日│ │ │ │ │ │ │ │ │第43至55頁) │、統一發票(對│ │ │ │ │ │ │ │ │ │象:美麒食品有│ │ │ │ │ │ │ │ │ │限公司)103 年│ │ │ │ │ │ │ │ │ │4 月30日(本院│ │ │ │ │ │ │ │ │ │卷四第55反、56│ │ │ │ │ │ │ │ │ │頁) │ │ │ │ │ │ │ │ │ │⒉ │ │ │ │ │ │ │ │ │ │午餐食譜:水餃│ │ │ │ │ │ │ │ │ │10粒。103 年4 │ │ │ │ │ │ │ │ │ │月17日 │ │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 │冊第23冊第15頁│ │ │ │ │ │ │ │ │ │) │ │ │ └─┴────┴───────────┴────┴────┴───────┴───────┴────┴────┘ 附表四 ┌─┬─────────────────────┬─────────────────────────┐ │ │ 原告受讓之債權 │ 食用問題產品及佐證 │ │編├────┬───────────┬────┼────┬───────┬───────┬────┤ │號│學校 │學生、導師 │本院認不│產品名稱│團膳契約廠商及│採購收貨單 │使用時間│ │ │ │ │應准許之│ │契約期間 │ │ │ │ │ │ │學生 │ │ │ │ │ ├─┼────┼───────────┼────┼────┼───────┼───────┼────┤ │1 │陽明高中│6人。 │同左 │奇美熟水│以盒餐方式販售│榮彬食品有限公│103 年9 │ │ │ │陳○○、廖○○、林○○│ │餃 │。 │司受貨單 │月1 日至│ │ │ │、吳○○、吳○○、陳○│ │13.25 箱│⒈ │103 年9 月1 日│103 年9 │ │ │ │○(請求賠償人名冊第1 │ │ │榮彬食品有限公│103 年9 月2 日│月5日 │ │ │ │冊第65至85頁) │ │ │司103 年8 月29│(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日起(本院卷四│冊第1 冊第63頁│ │ │ │ │ │ │ │第22至23頁) │反頁至64頁) │ │ │ │ │ │ │ │⒉ │ │ │ │ │ │ │ │ │臺北市立陽明高│ │ │ │ │ │ │ │ │級中學105年5 │ │ │ │ │ │ │ │ │月13日北市陽中│ │ │ │ │ │ │ │ │學字第00000000│ │ │ │ │ │ │ │ │200號函(本院 │ │ │ │ │ │ │ │ │卷二第27頁) │ │ │ ├─┼────┼───────────┼────┼────┼───────┼───────┼────┤ │2 │文山特殊│4 人。 │同左 │奇美蜜汁│宮保王食品有限│宮保王食品有限│103 年2 │ │ │教育 │王○○、黃○○、劉○○│ │叉燒包3 │公司 │公司受貨單 │月至同年│ │ │ │、王○○(請求賠償人名│ │包 │自102 年8 月5 │103年2月10日 │6 月 │ │ │ │冊第1冊第8、12至14頁、│ │ │日至103 年7 月│103年3月10日 │ │ │ │ │第23頁) │ │ │31日 │103年3月25日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103 年5 月5 日│ │ │ │ │ │ │ │冊第1 冊第2 至│(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3 頁) │冊第1 冊第4 至│ │ │ │ │ │ │ │ │5 頁) │ │ ├─┼────┼───────────┼────┼────┼───────┼───────┼────┤ │3 │人文國中│張○○ │同左 │裕國蘑菇│無團膳契約 │順和鹽行出貨單│103 年8 │ │ │小 │(請求賠償人名冊第6 冊│ │醬3 罐 │ │客戶名稱:人文│月26日 │ │ │ │第101 頁反頁) │ │ │ │小學 │ │ │ │ │ │ │ │ │103年8月21日 │ │ │ │ │ │ │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 │ │ │冊第6 冊第24頁│ │ │ │ │ │ │ │ │及反頁) │ │ ├─┼────┼───────────┼────┼────┼───────┼───────┼────┤ │4 │五甲國小│65人。 │同左 │裕國蘑菇│高雄市政府員工│⒈ │103 年9 │ │ │ │魏○○、涂○○、吳○○│ │醬2 罐 │消費合作社 │美食家食材通路│月18日 │ │ │ │、盧○○、李○○、林○│ │ │102 年8 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 │ │ │ │○、張○○、洪○○、盧│ │ │至104 年6 月30│興仁國中)銷貨│ │ │ │ │○○、張○○、楊○○、│ │ │日 │單103 年6 月5 │ │ │ │ │許○○、歐○○、謝○○│ │ │簽約對象: │日 │ │ │ │ │、吳○○、陳○○、歐○│ │ │高雄市立興仁國│(請求賠償人名│ │ │ │ │○、吳○○、洪○○、林│ │ │民中學 │冊第9 冊第 7頁│ │ │ │ │○○、施○○、黃○○、│ │ │(請求賠償人名│) │ │ │ │ │魏○○、溫○○、廖○○│ │ │冊第9 冊第1 至│⒉ │ │ │ │ │、吳○○、曾○○、施○│ │ │3 頁) │高雄市政府員工│ │ │ │ │○、林○○、吳○○、翁│ │ │ │消費合作社發貨│ │ │ │ │○○、陳○○、吳○○、│ │ │ │通知單103 年 6│ │ │ │ │林○○、謝○○、莊○○│ │ │ │月5 日 │ │ │ │ │、陳○○、林○○、熊○│ │ │ │(請求償人名冊│ │ │ │ │○、林○○、陳○○、沈│ │ │ │第9 冊第7 頁)│ │ │ │ │○○、吳○○、林○○、│ │ │ │ │ │ │ │ │胡○○、郭○○、伍○○│ │ │ │ │ │ │ │ │、廖○○、龔○○、陳○│ │ │ │ │ │ │ │ │○、曾○○、曾○○、吳│ │ │ │ │ │ │ │ │○○、蔡○○、吳○○、│ │ │ │ │ │ │ │ │劉○○、鄭○○、趙○○│ │ │ │ │ │ │ │ │、邱○○、施○○、王○│ │ │ │ │ │ │ │ │○、陳○○、楊○○、蘇│ │ │ │ │ │ │ │ │○○、黃○○(請求賠償│ │ │ │ │ │ │ │ │人名冊第9冊第11頁、第 │ │ │ │ │ │ │ │ │19至26頁、第29至38頁、│ │ │ │ │ │ │ │ │第45至61頁、第70頁、第│ │ │ │ │ │ │ │ │78至84頁、第92至95頁、│ │ │ │ │ │ │ │ │第107至128頁、第138至 │ │ │ │ │ │ │ │ │182頁、第188至204頁、 │ │ │ │ │ │ │ │ │第215至232頁、第238至 │ │ │ │ │ │ │ │ │245頁、第250至256頁、 │ │ │ │ │ │ │ │ │第261至266頁、第272頁 │ │ │ │ │ │ │ │ │、第277頁反頁至291頁)│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