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8號聲 請 人 蔡宗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宗穎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安泰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7 頁至第9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0頁至第16頁)、戶籍謄本(卷第18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至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1頁至第2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4頁至第25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45頁)、薪資單(卷第55頁至第5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32頁至第33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 年至103 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536,703 元、362,416 元,平均每月所得44,725元、30,201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自103 年9 月任職於鑫崴科技有限公司,另據其104 年1 月至8 月薪資單,每月薪資分別為20,271元、18,557元、20,271元、20,271元、20,271元、20,271元、20,271元、20,271元,平均每月薪資20,057元【計算式:(20,271+18,557+20,271+20,271+20,271+20,271+20,271+20,271)÷8 =20,057,本件均採四 捨五入計算】,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在卷可證(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6頁、第55頁至第57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20,057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本院認在別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供調查之情形下,審酌聲請人住所地即高雄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0,057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12,485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上餘7,572 元【計算式:20,057-12,485=7,572 】。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701,619 元【含資產管理公司債務1,269,701 元、各金融機構債務1,431,918 元(見卷第31頁聯徵資料)】,以聲請人每月所餘7,572 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0年【計算式:2,701,619 ÷7,572 ÷12=30】始能清償完畢,應認 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