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聲 請 人 莊依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莊依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本院提出前置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4 年司消債調字第368 號卷(下稱調卷)第6 頁至第10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2頁至第17頁)、戶籍謄本(調卷第2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至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2頁至第3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6頁至第37頁)、調解程序筆錄(調卷第151 頁至第155 頁)、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1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調卷第28頁至第30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 年至103 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31,425元、0 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619 元、0 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自陳於冠威工程行擔任臨時清潔工,提出收入每月15,000元之收入切結書,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證(調卷第32頁至第34頁、本院卷第17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5,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主管機關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4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含房租費用為12,485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而聲請人主張自104 年6 月份以後與家人同住,無房屋費用支出(見調查筆錄調卷第154 頁),本院考量聲請人並無房租支出費用,計算於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大約24.36 %,復無其他特殊需求需調查以利其支出審酌之情形下,則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9,444 元為計算基礎【計算式:12,485-(12,485×24.36 % )=9,444,四捨五入】。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5,000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9,444 元,餘5,556 元【計算式:15,000-9,444 =5,556 】。而債權陳報結果,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6,275,411 元【(包括:各金融機構債務3,380,028 元(調卷第158 頁)、匯誠第一資產公司債務179,692 元(調卷第119 頁)、萬榮資產公司債務1,013,846 元(調卷第146 頁)、良京資產公司債務1,366,845 元(調卷第101 頁)、慶豐資產公司債務335,000 元(調卷第26頁)】,以聲請人每月所餘5,556 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94年【計算式:6,275,411 ÷5,556 ÷12=94,四捨五入】始能清償 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