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光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1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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