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4號聲 請 人 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連豐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以捕撈魚貨為業,然因近年營運成本增加,漁獲量下降,導致營收狀況出現虧損,無力清償大筆債務,且目前漁業不景氣,每次出海補魚亦無獲利,無法再藉由營運償還債務。現伊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約為新臺幣(下同)19,002,426元(聲請人誤載為19,088,119元)、美金458,421.25元,已超過總資產27,027,710元(包括價值27,000,000元之「威信16號」漁船1 艘、日幣存款35,700元及現金7,411 元)甚多,為保護伊與債權人雙方利益,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及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法第95條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91年度台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之意旨可參)。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現負債之總額已達19,002,426元、美金458,421.25元等語,並提出債權人清冊、104 年11月19日明細分類帳等資料(見本院卷第67頁、第55頁)為證,而經本院函詢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已陳報之債務金額合計為21,095,722元、美金212,606.25元暨利息、違約金,有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出具之陳報狀暨函覆資料(見附表備註欄所示)在卷可稽;又其中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陳報債權本金分別為12,357,430元、美金198,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並就「威信16號」船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5,000,000元乙節,有合作金庫105 年2 月22日民事陳報狀暨檢附船舶抵押權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66 至171 頁)附卷可參。是扣除上開有別除權之債務12,357,430元、美金198,000 元後,聲請人至少尚有債務為8,738,292 元(計算式:21,095,722元-12,357,430元=8,738,292 元)、美金14,606.25 元(計算式:212,606.25元-198,000 元=14,606.25 元)未清償。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有價值27,000,000元之「威信16號」船舶1 艘(其中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5,000,000元),日幣存款35,700元及現金7,411 元(現金交由李淑妃律師保管),固提出財產目錄、威信16號船舶登記證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漁船船舶保險單、存摺影本及李淑妃律師所出具之證明書等(見本院卷第14、18頁、第5 至13頁、第27至34頁)為證。然聲請人所有之「威信16號」船舶1 艘,經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合作金庫於105 年1 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送鑑價結果,價格僅為18,000,000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5 年6 月3 日雄院隆105 司執心字第15365 號函(見本院卷第223 頁)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執字第15365 號卷宗核閱屬實。又「威信16號」船舶為合作金庫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5,000,000元,且擔保之債權本金已達12,357,430元、美金198,000 元乙節已如前述,是「威信16號」之價值顯不足清償具別除權之合作金庫上開本金債權(依105 年6 月29日美金匯率32.527元兌換1 美元計算,合作金庫別除權本金債權已達18,797,776元),「威信16號」自應排除於破產財產而不予列入。復審酌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3 頁彌封袋內),可知聲請人名下除日幣存款35,700元及現金7,411 元外,亦無其他財產可資清償,則聲請人主張其負債大於資產,而不能清償債務乙節堪以採信。惟參以目前宣告破產事件之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一般約為40,000元至50,000元左右,且破產程序開始後,尚須經選任破產管理人、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召開債權人會議、預分配破產財團等程序,則必須支出送達等費用,破產財團亦應先清償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而聲請人現有財產僅日幣存款35,700元及現金7,411 元,倘宣告破產,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難認本件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及必要。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破產顯無實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 │編號│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 │債權種類 │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 1 │三峯工業社 │139,682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 2 │裕富企業行 │48,728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 3 │鄭寶金實業有限公司 │36,8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6,800元(│ │ │ │ │ │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9 頁) │ ├──┼───────────────┼─────────┼─────┼─────────────┤ │ 4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86,500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86,500 元│ │ │ │ │ │(本院卷第110 頁至第115 頁│ │ │ │ │ │) │ ├──┼───────────────┼─────────┼─────┼─────────────┤ │ 5 │宏大貿易商(即陳秋梅) │2,445,000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2,445,000 │ │ │ │ │ │元(本院卷第116 頁至第121 │ │ │ │ │ │頁) │ │ │ │ │ │ │ ├──┼───────────────┼─────────┼─────┼─────────────┤ │ 6 │鄭景文(偏名鄭景元) │196,216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196,216 元│ │ │ │ │ │(本院卷第122 頁至第127 頁│ │ │ │ │ │) │ ├──┼───────────────┼─────────┼─────┼─────────────┤ │ 7 │昇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446,559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 8 │永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377,679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91,212 元│ │ │ │ │ │(本院卷第128 頁至第130 頁│ │ │ │ │ │) │ ├──┼───────────────┼─────────┼─────┼─────────────┤ │ 9 │立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39,2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9,200元(│ │ │ │ │ │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 ├──┼───────────────┼─────────┼─────┼─────────────┤ │10 │禾群五金行 │133,492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1 │德吉海洋有限公司 │65,5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2 │晟輝工業有限公司 │42,63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42,630元(│ │ │(聲請人誤載為復盟金屬工業股份│ │ │本院卷第133 頁至第139 頁)│ │ │ 有限公司) │ │ │ │ ├──┼───────────────┼─────────┼─────┼─────────────┤ │13 │豐潤國際油品實業有限公司 │479,000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479,000 元│ │ │ │ │ │(本院卷第140頁至第141頁)│ ├──┼───────────────┼─────────┼─────┼─────────────┤ │14 │龍亨企業有限公司 │48,0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5 │信輝電機行 │109,280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6 │嘉藤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139,032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 │ │ │ │ ├──┼───────────────┼─────────┼─────┼─────────────┤ │17 │鎮亨機器有限公司 │731,698 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713,198 元│ │ │ │ │ │(本院卷第142 頁至165 頁)│ │ │ │ │ │ │ ├──┼───────────────┼─────────┼─────┼─────────────┤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57,430元及利息│最高限額抵│債權人陳報債權額12,357,430│ │ │ │、違約金 │押權 │元、美金198,000 元及利息、│ │ │ │ │ │違約金(本院卷第166 至171 │ │ │ ├─────────┼─────┤頁) │ │ │ │美金198,000 元及利│最高限額抵│ │ │ │ │息、違約金。 │押權 │ │ ├──┼───────────────┼─────────┼─────┼─────────────┤ │19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美金100,000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3,200,000 │ │ │(聲請人誤載為海順貿易有限公司│ │ │元(本院卷第176 頁至第191 │ │ │) │ │ │頁) │ │ │ │ │ │ │ ├──┼───────────────┼─────────┼─────┼─────────────┤ │20 │詮禾有限公司 │美金14,606.25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美金14,606│ │ │(聲請人誤載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 │ │.25 元(本院卷第176至191頁│ │ │公司) │ │ │) │ ├──┼───────────────┼─────────┼─────┼─────────────┤ │21 │高昇 │美金145,815元 │普通債權 │債權人未陳報 │ │ │STEP UP MARINE ENTERPRISZE │ │ │ │ ├──┼───────────────┼─────────┼─────┼─────────────┤ │22 │詠翔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780,000 元及遲延利│普通債權 │債權人陳報債權額808,536 元│ │ │ │息。 │ │及遲延利息、訴訟費用與強制│ │ │ │ │ │執行費用(本院卷第192 至21│ │ │ │ │ │2 頁、第220至222 頁) │ ├──┴───────────────┼─────────┼─────┴─────────────┤ │ │總計: │ │ │ │19,002,426元、 │ │ │ │美金458,421.25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