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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0號

給付傭金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宛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田仁間因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1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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