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傭金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秦慧君
- 法定代理人周宛儒
- 當事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宛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田仁間因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1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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