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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1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請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敏晴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林嫦娥(歿)生前為聲請人公司股東,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權利,惟其遺留之股份現無人繼承),繼承人有無亦屬不明,聲請人無法通知行使股東權利,致聲請人處理股務上窒礙難行,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被繼承人林嫦娥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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