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黃陳亂
- 聲請人
- 輔 助 人 黃玉治
- 相對人
- 高和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真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良銘會計師(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21樓)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持有相對人3%以上股分之股東,且已持有一年以上,相對人未依公司法規定每年召集股東會,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供聲請人等股東查核,致聲請人無法知悉公司業務經營、財產及盈餘計算分配之情形,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則以:相對人公司目前聲暫停營業,均依法辦理,停業乃不得已,聲請人之聲請,相對人並無意見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股東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另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需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再者,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需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自95年11月21日起持有相對人股份,目前持有股份100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000股之10%,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可稽,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依非訟事件程序之形式審核,自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既為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其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檢查人之資格,公司法除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別清算時,由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設有資格之限制,而規定其必須對公司業務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外,一般對檢查人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惟仍以具備相關知識而不具利害關係之人充任為適當。本件聲請人同意由法院請會計師公會指派檢查人,相對人亦表示無意見,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於104年11月24日以高會字第1040263號函推薦輪派陳良銘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陳良銘會計師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且陳明與兩造均不認識,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而陳良銘會計師現為執業會計師,現任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並擔任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會計師職業年資已逾20年,並曾擔任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理事、兼任國立高應大講師等資歷,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函文附件學經歷可參。本院審酌陳良銘會計師資歷豐富,以其學、經歷及專長,堪認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爰選派郭良銘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規定,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