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4號
- 原告
- 康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祐
- 被告
-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堂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義隆
- 被告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郝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等2 人均各有工程債權新台幣(下同)1,510,000 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0,000 元(計算式:1,510,000 元×2 人=3,0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