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1號
- 原告
- 劉惠敏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辰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儀婧律師
- 被告
- 泰峰環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明裕龍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
認與被告間董事關係及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
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訴訟標
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