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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告
何艷堂
被告
台灣寶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政
被告
保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政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

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訴訟標的

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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