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原 告 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原告與被告楊滎華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