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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告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被告
ARCELORMITTAL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盧森堡商阿賽洛米塔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4,191.35元,爰以原

告民國103 年12月15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

為1 :31.37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3,582,183 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5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0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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