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號
- 原告
-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盛
- 被告
- ARCELORMITTAL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盧森堡商阿賽洛米塔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4,191.35元,爰以原
告民國103 年12月15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
為1 :31.37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3,582,183 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5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0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