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被 告 ARCELORMITTAL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盧森堡商阿賽洛米塔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4,191.35元,爰以原告民國103 年12月15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1.37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3,582,18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