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 告 特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翠鳳 原告與被告合麒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8,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