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5號
- 原告
- 宏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賴建宏律師
陳宗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9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