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 告 王誌遠 原 告 吳芳容 原 告 陳淑玲 原 告 詹金美 原 告 戴宏燕 原 告 謝雅華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 告 允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至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82,000 元【計算式:1,070,950 元+1,202,200 元+308,000 元+1,184,700 元+303,400 元+312,750 元= 4,382,000 元】;訴之聲明第ㄧ項後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76,140 元(即原告陳報之施作費用);訴之聲明第七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19,500 元(即原告陳報之回復原狀費用),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77,640 元【計算式:4,382,000 元+176,140 元+8,119,500 元=12,677,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