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隋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