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蔡佩宸
- 被告
- 新邦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奕辰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宸即許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