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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告
蔡佩宸
被告
新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辰
法定代理人
許榮宸即許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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