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3號原 告 鴻欣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鈞 被 告 官金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