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05號原 告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原告與被告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