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 告 金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健彥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52,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