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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柯盛益

  • 原告
    林家豐呈報朋群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5號聲 請 人 林家豐 聲請人呈報朋群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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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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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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