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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柯盛益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5號

聲請人
林家豐

聲請人呈報朋群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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