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5號聲 請 人 林家豐 聲請人呈報朋群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