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3號
- 原告
- 馮建洲
- 原告
- 馮建三
- 被告
- 弘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2052建號共同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68,000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