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6號原 告 廖志乾 邱林美雲 林碧娥 陳健利 原告與被告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3,500元(計算式:1,710,500元+1,472,500元+1,480,500元=4,6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