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4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世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6,413,220元【計 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8,000元,以原告104年8月1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30.092,換算成新台幣為美金198,000元×32.39=6,413,22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