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6號原 告 李天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承億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9,58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