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 告 張簡承濬 原告與被告藏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君傑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000元(計算式:589,600元+1,093,400元=1,6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