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
- 原告
- 張簡承濬
原告與被告藏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君傑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83,000元(計算式:589,600元+1,093,400元=1,683,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