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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譚德周

  • 原告
    張簡承濬與被告藏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   告 張簡承濬 原告與被告藏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君傑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000元(計算式:589,600元+1,093,400元=1,6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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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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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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