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

酌減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告
張簡承濬

原告與被告藏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君傑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83,000元(計算式:589,600元+1,093,400元=1,683,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