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46號
- 原告
- 曾枝田
- 訴訟代理人
- 曾英森
- 被告
- 姿得髮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昌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即原告主張於民國104年9月29日買受該建物之價金),至原告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