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2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21號

再審原告
百鴻鋁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兼法定代理 邱英男
再審原告
再審原告
邱吳月娥

      邱吳玉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鳳山分公

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

原告係就本院81年度促字第1060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

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0,000 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