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27號
- 原告
- 顏士竣
- 被告
- 顏恳松
- 被告
- 永綺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三妹
錢麗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397建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永綺裝潢有限公司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