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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27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27號

原告
顏士竣
被告
顏恳松
被告
永綺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三妹

      錢麗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397建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永綺裝潢有限公司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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