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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37號

撤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37號

原告
官碧珠
被告
鍾正光
被告
陳彩繁
被告
鍾亦舒
被告
鍾亦筑
被告
鍾尹之
被告
厚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

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

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

民事裁定理由可稽,再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附表編號1至13不動產

買賣、信託關係不存在,及請求被告塗銷移轉登記,乃本於代位

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房地之價值為斷,分別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60,341元、2,182,237元、3,943,900

元、5,714,605元、1,732,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而原告

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就先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7,533,883元;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編號1

至13不動產之買賣、信託行為,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依原告民國104 年11月30日具狀陳報對被告鍾正光、陳彩繁之

債權本金為64,821,492元,高於附表所示房地之價額,故就備位

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533,883元;茲以原告先位、備位請

求相互應為選擇,依前揭規定,應依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533,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3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T42XOL2;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號/建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  謄本登記  │ 訴訟標的價額  │
│  │          │ (㎡ ) │(元/ ㎡ ) │  權利範圍  │(新台幣:元) │
├──┼──────────┼─────┼──────┼───────┼────────┤
│ 1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段 │ 23.84  │ 12,500  │   1/3   │   99,333  │
│  │920地號       │     │      │       │        │
├──┼──────────┼─────┼──────┼───────┼────────┤
│ 2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段 │ 980.07  │ 12,500  │   1/3   │  4,083,625  │
│  │922地號       │     │      │       │        │
├──┼──────────┼─────┼──────┼───────┼────────┤
│ 3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段 │2,280.06 │ 12,500  │   1/3   │  9,500,250  │
│  │923地號       │     │      │       │        │
├──┼──────────┼─────┼──────┼───────┼────────┤
│ 4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段 │     │ 建物現值  │   1/3   │   277,133  │
│  │1760建號      │     │ 831,400  │       │        │
├──┼──────────┼─────┼──────┼───────┼────────┤
│  │(編號1至4)合計  │     │      │       │ 13,960,341  │
├──┼──────────┼─────┼──────┼───────┼────────┤
│ 5 │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一│ 993   │ 146,199  │ 116/10000  │  1,684,037  │
│  │小段517地號     │     │      │       │        │
├──┼──────────┼─────┼──────┼───────┼────────┤
│ 6 │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一│     │ 建物現值  │   1/1   │   498,200  │
│  │小段1724建號    │     │ 498,200  │       │        │
├──┼──────────┼─────┼──────┼───────┼────────┤
│  │ (編號5、6)合計  │     │      │       │  2,182,237  │
├──┼──────────┼─────┼──────┼───────┼────────┤
│ 7 │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  13   │ 53,000  │   1/1   │   689,000  │
│  │1304-22地號     │     │      │       │        │
├──┼──────────┼─────┼──────┼───────┼────────┤
│ 8 │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  59   │ 53,000  │   1/1   │  3,127,000  │
│  │1304-12地號     │     │      │       │        │
├──┼──────────┼─────┼──────┼───────┼────────┤
│ 9 │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     │ 建物現值  │   1/1   │   127,900  │
│  │4773建號      │     │ 127,900  │       │        │
├──┼──────────┼─────┼──────┼───────┼────────┤
│  │ (編號7至9)合計  │     │      │       │  3,943,900  │
├──┼──────────┼─────┼──────┼───────┼────────┤
│10 │高雄市三民區鼎泰段 │ 3,299  │ 83,900  │  140/10000 │  3,875,005  │
│  │1376-1地號     │     │      │       │        │
├──┼──────────┼─────┼──────┼───────┼────────┤
│11 │高雄市三民區鼎泰段 │     │ 建物現值 │   1/1   │  1,839,600  │
│  │1638建號      │     │ 1,839,600 │       │        │
├──┼──────────┼─────┼──────┼───────┼────────┤
│  │(編號10.11)合計  │     │      │       │  5,714,605  │
├──┼──────────┼─────┼──────┼───────┼────────┤
│12 │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  887  │ 129,958  │  132/10000 │  1,521,600  │
│  │1159地號      │     │      │       │        │
├──┼──────────┼─────┼──────┼───────┼────────┤
│13 │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     │ 建物現值 │   1/1   │   211,200  │
│  │6109建號      │     │ 211,200  │       │        │
├──┼──────────┼─────┼──────┼───────┼────────┤
│  │(編號12、13)合計 │     │      │       │  1,732,800  │
├──┼──────────┼─────┼──────┼───────┼────────┤
│  │(編號1至13)合計  │     │      │       │ 27,533,883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建物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
│    圍)=該標的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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