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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告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裕
原告
豐合機械工程行即張傑成
原告
東京企業社即洪瑜璟
原告
誠信土木包工業即吳董義誠
原告
昇泓企業社即陳嘉鴻
原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2,

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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