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
- 原告
-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裕
- 原告
- 豐合機械工程行即張傑成
- 原告
- 東京企業社即洪瑜璟
- 原告
- 誠信土木包工業即吳董義誠
- 原告
- 昇泓企業社即陳嘉鴻
- 原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2,
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