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2號原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訴訟代理人 郭美貞 原告與被告邑富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2,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