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46號
- 原告
-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鋒興
- 被告
- EVER FORTUNE FISHER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6,3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