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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46號

確認海事優先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46號

原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
被告
EVER FORTUNE FISHER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6,3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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