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51號
- 原告
- 富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森一心企業社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5,050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