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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4號

確認抵押債權金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4號

原告
吳慶分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載為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有土地之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實際債權金額,未具體表明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抵押權債權金額為究為若干元,原告是否欲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所有高雄市路○區○○段000 ○000 地號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300 萬元不存在,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起訴程式有待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如能自行按請求標的價額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亦請一併繳納,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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