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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譚德周

  • 當事人
    詮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47號原   告 詮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朝旺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陳子操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1,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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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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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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