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47號原 告 詮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朝旺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陳子操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1,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