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李怡諄譚德周柯盛益
  •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 上訴人
    林德璋
  • 被上訴人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永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50號再審原告  林德璋 再審被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再審被告  林永豐 李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01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系爭確定判決,再審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內如附圖ABCD四點連線範圍內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再審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8,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101 年5 月)公告現值29,000元/ ㎡×ABCD面積12㎡= 348,000 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倪金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