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5號
- 原 告
- 曾明德
- 被 告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祥
- 被 告
- 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嘉誠
-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查得被告「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之公司設址為「台北市○○區○○路0 號1 樓」、董事為傅嘉誠、李建興,爰依職權更正及增列如上,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