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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樂仁
原告與被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
,277,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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