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
號原 告 興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2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