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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告
愛邸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修

原告與被告李宛臻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15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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