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燦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