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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燦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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