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李鎗勝 原 告 李元裕 原 告 李芝萍 原 告 吳杏 原 告 林宛蓁 原 告 林美麗 原 告 陳彥叡 原 告 李守 原 告 謝朝榮 原 告 謝志城 原 告 江政諭 原 告 林志明 原 告 謝川源 原 告 李錦玉 原 告 謝葉張慧 原 告 李珈松 原 告 許博堯 原 告 謝美嫺 原 告 鄭文欽 原 告 許嘉洧 原 告 陳麗垂 原 告 郭寶貴 原 告 謝新權 原 告 駱家宏 原 告 張素晴即宏達鴻企業社 原 告 曾議葶即新翊源企業社 原 告 許玉蘭 原 告 黃林金花 原 告 陳江松妹 原 告 張素晴 原 告 馬宗銘 原 告 甘美玲 原 告 劉戴玉連 原 告 陳貽芬 原 告 尤純美 原 告 莫薏虹 原 告 梁銀花 原 告 彭學樑 原 告 陳麗紅 原 告 楊聖賢 原 告 鄭筆賢 原 告 李韻如 原 告 林家輿 原 告 林金花 原 告 黃郁婷 原 告 曹立妤 原 告 曹嘉丞 原 告 王郡萱 原 告 王郡蓉 原 告 楊偉廷 原 告 陳又嘉 原 告 劉素麗 原 告 陳力維 原 告 陳中川 原 告 劉瓊中 原 告 吳梁正妹 原 告 蔡新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原告與被告陳元忠、劉筱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麗緞